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但保留荣誉)。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学年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师生对学院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组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更正或取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记录表》(见附件1)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学院报送的《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各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字﹝200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