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人数和专业特点,提出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下达各院(系)。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汇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但保留荣誉)。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上学年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名额,结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候选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师生对院(系)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在征得院(系)意见后,应做出更正或取消。
第十四条 各院(系)评审要将审核通过的《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评定明细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院(系)报送的《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院发字〔2005〕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