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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科技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发字〔2008〕4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自立自强、进取成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5.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学校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给我校。

第七条  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人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各院(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评审和推荐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河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及有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师生对院(系)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在征得院(系)意见后,应做出更正或取消。

第十四条  院(系)评审要将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明细表》和相关材料(详见附表2),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院(系)报送相关材料的审核,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建议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于每年10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信息管理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应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